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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管理制度

来源: 丰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0-09-20 01:22:12  点击:4611  属于:其他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室管理秩序,提高服务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开创“服务大局、服务决策、服务落实”工作新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条款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全体人员,包括借调、跟班学习人员。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五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形成知识体系理论框架,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科学安排学习例会,提升言语表达能力,逐步达到能写会说善协调的水平。
第七条  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勤学习,勤调研,勤思考,勤练笔,积极向上级信息部门、各类期刊及报刊投稿,树立丰城纪委监委好形象,传播丰城纪委监委好声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丰纪办发〔201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丰纪办2019〕20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不得闲聊、上网、串岗,不准办私事或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第十一条  创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待人接客热情礼貌,仪表得体,穿着整洁,做文明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用品,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实行晚上轮班制,由办公室统一排班,办公室人员轮流值班。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得外出参加其它活动,不得自行调班。特殊情况需要外出,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协调好代班人员
第十五条  接待上访群众应做到友善礼貌、耐心细致,并做好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上访群众。   
第十六条  对来客或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指引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保留用车平台调用车辆适用于执纪执勤办案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必要公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由委机关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向各自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因紧急或中心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要逐项填写好派车单,经用车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方可派车,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行派车,之后予以补填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公里数,由办公室每月一次进行核准,统一充值油卡。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规守纪热情服务、准时出车、安全行车,注意保持车辆洁净,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驶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用车完毕后,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尤其是市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保节支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按照“开源节流、手续规范”的原则进行。委机关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所需办公用品,统一向办公室申领,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在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财务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财务分管领导核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三十  因公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丰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十一  “三公”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须在公务消费平台上申请、审核,按正常程序报销。
第三十  如有先转账后开票的特殊情况,须经手人附转账情况说明,经办公室主管财务领导核实后,加盖公章,按正常程序报销。
第七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  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回保险柜内。使用印章,必须专人负责盖印,不得借给外单位用印。印章不能离开办公室使用,用印时负责保管的人不能离开现场。
第三十  使用印章必须经各自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盖印,保管人应对盖章材料复印留底。
第三十  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市纪委市监委各类印章。
第八章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品购买,需购买部门事前填写购买物品申请表,经财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物品,要严格按照采购手续,由专人进行网上购买。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耗性办公类物品和不需要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完成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先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以便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
第四十条  办公物品领取需领取人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面写明日期、物品名称、数量、领取人等信息。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第九章 接待制度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控制标准,注意节约,热情周到,非公务来客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十二条  公务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住宿费、餐费等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市级以上及外地市、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丰,需向主要领导报告公务需要用餐的,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第四十四条  从严控制陪客人员,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下的,陪同人数不能超过3人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能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由办公室通知陪餐的领导和对口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接待费用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不允许使用现金直接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未经请示擅自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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