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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城市纪委同下级党组织负责 同志谈话制度》的通知

来源: 丰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0-09-07 01:22:12  点击:26783  属于: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党委、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丰城市纪委同下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谈话制度》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并市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丰城市纪委
                                  2020年97

丰城市纪委同下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谈话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构建我市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直面问题,见人见事见思想,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压力传导,推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四责协同”。
第二条  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由市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谈话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重点为主要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可酌情扩大范围。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践行“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认真落实省委、宜春市委和丰城市委工作要求情况;
(二)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和监督责任情况;
(三)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找准政治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政治画像,逐一作出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
(五)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六)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  谈话前准备工作
(一)谈话工作年度计划由市纪委办公室提出,报市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谈话前三天应将谈话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谈话要求
(一)原则上,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重视、不主动、不到位的,工作上有短板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谈话。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影响全市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集体谈话。
(二)谈话对象要根据市纪委提出的谈话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情况。谈话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个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三)谈话情况应及时整理上报市委书记,书面反馈谈话对象,督促抓好整改。
(四)谈话对象应对反馈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室分党组织汇总报市委书记
(五)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谈话的组织协调、记录整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做好对口联系的党组织谈话的协助配合、意见反馈、下发整改建议书等工作,并把落实整改建议书要求情况列入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谈话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镇(街道)纪委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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