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管理制度
来源: 丰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0-09-20 01:22:12 点击: 属于:其他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室管理秩序,提高服务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开创“服务大局、服务决策、服务落实”工作新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条款不一致的,一律作废。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全体人员,包括借调、跟班学习人员。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五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形成知识体系理论框架,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科学安排学习例会,提升言语表达能力,逐步达到能写会说善协调的水平。
第七条 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勤学习,勤调研,勤思考,勤练笔,积极向上级信息部门、各类期刊及报刊投稿,树立丰城纪委监委好形象,传播丰城纪委监委好声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丰纪办发〔2019〕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的通知》(丰纪办字〔2019〕20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上班期间不得闲聊、上网、串岗,不准办私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不积压、不拖延、不失误。
第十一条 创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待人接客热情礼貌,仪表得体,穿着整洁,做文明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用品,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第四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 办公室实行晚上轮班制,由办公室统一排班,办公室人员轮流值班。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得外出参加其它活动,不得自行调班。特殊情况需要外出,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协调好代班人员。
第十五条 接待上访群众应做到友善礼貌、耐心细致,并做好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上访群众。
第十六条 对来客或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指引工作。
第十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机关保留用车、平台调用车辆适用于执纪执勤、办案及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必要公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由委机关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向各自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因紧急或中心工作需要用车的,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要逐项填写好派车单,经用车人和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方可派车,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行派车,之后予以补填。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公里数,由办公室每月一次进行核准后,统一充值油卡。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规守纪、热情服务、准时出车、安全行车,注意保持车辆洁净,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或将车辆驶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用车完毕后,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尤其是市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确保节支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按照“开源节流、手续规范”的原则进行。委机关各部门、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办所需办公用品,统一向办公室申领,由办公室负责采购。
第二十九条 经费开支在1000元以内由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后,报财务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财务分管领导核实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因公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按《丰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三公”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须在公务消费平台上申请、审核,按正常程序报销。
第三十二条 如有先转账、后开票的特殊情况,须经手人附转账情况说明,经办公室主管财务领导核实后,加盖公章,按正常程序报销。
第七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放回保险柜内。使用印章,必须专人负责盖印,不得借给外单位用印。印章不能离开办公室使用,用印时负责保管的人不能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经各自主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盖印,保管人应对盖章材料复印留底。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市纪委市监委各类印章。
第八章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品购买,需购买部门事前填写购买物品申请表,经财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电子商城采购范围的物品,要严格按照采购手续,由专人进行网上购买。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耗性办公类物品和不需要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完成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先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以便购买质优价廉的商品。
第四十条 办公物品领取需领取人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面写明日期、物品名称、数量、领取人等信息。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第九章 接待制度
第四十一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控制标准,注意节约,热情周到,非公务来客一律不予接待。
第四十二条 公务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住宿费、餐费等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凡市级以上及外地市、县(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丰,需向主要领导报告;因公务需要用餐的,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第四十四条 从严控制陪客人员,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下的,陪同人数不能超过3人;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同人数不能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由办公室通知陪餐的领导和对口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接待费用原则上一律使用公务卡支付,一般不允许使用现金直接支付。
第四十六条 未经请示擅自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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