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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丰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0-09-20 01:22:12  点击:  属于:其他信息
第一条   为强化对乡镇(街道)党员干部监督管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所在乡镇(街道)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分级收集、统一管理、严格审批。
第三条   廉政档案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奖励及惩处等情况,由本人填写并签名确认。
其他信息包括:网络舆情反映、主要问题线索及办理情况、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材料。这类信息由所在乡镇(街道)纪委负责收集。
  •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更新、年度检查。管理对象及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如遇干部提拔、岗位调整新招录存在立案处理、组织处理都应及时建档归档,及时更新确保每个党员干部廉政信息准确可靠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纪委负责管理。
纸质档案由各乡镇(街道)纪委派专人负责保管,按件整理、一人一档、分类排列。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建立、同步更新。电子档案应保存在保密电脑,转存应使用保密介质。
  查阅廉政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查阅廉政档案,须所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同意,报请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批准。
廉政档案应妥善保管。党员干部异地交流、职务变动、党纪政纪重处分,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确需销毁的,应严格审批。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廉政档案事项知悉范围,不得失密、泄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纪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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