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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丨⑤违规旅游篇

来源: 丰城市纪委  日期:2025-04-24 15:45:38  点击:  属于:政策法规
违规旅游

近年来,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铁规矩、硬杠杠之下,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手段翻新,搞起了隐形变异的“顺带游”“夹私游”“借壳游”甚至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本专题聚焦纠治违规旅游问题等进行系统解读,进一步引导提醒党员干部明底线、守纪律、知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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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清单


1.公务行程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从严从简控制人数、天数、路线和工作任务,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2.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3.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行为,不得安排明显以旅游为目的的差旅活动。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期间的食宿费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据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4.对因临时工作调整或特殊情况变更公务行程的,应当严格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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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1.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2.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3.借公务差旅之机到风景名胜区等公款旅游。

4.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5.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6.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ND

编辑 | 余敏阳

校对 | 冯胜辉
监制 | 李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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