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丨④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本专题聚焦纠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进一步教育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1. 公务员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按照规范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发放。
2. 福利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职在编人员和非在编雇用人员福利费实行统筹使用。
3.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
1. 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向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对下列行为给予处分: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将骗取的财政资金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从重处分。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编辑 | 余敏阳
校对 | 冯胜辉
监制 | 李 建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