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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 丰城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日期:2020-09-06 01:22:12  点击:6337  属于:其他信息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推动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发展,促进机关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纪委常委会及监委委务会会议制度
1、原则上市纪委常委会及监委委务会合并召开(以下统称常委会)。
2、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市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市纪委全委会监督。
3、议事范围主要是: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和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②讨论研究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③讨论研究市纪委常委会向市纪委全委会和市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④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审议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信访、申诉案件;⑤讨论确立委局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任免、机构设置等事宜;⑥讨论研究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⑦讨论研究上级纪委、市委交办的重要工作和下级党委、纪委请示的重大事项;⑧其他需要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4、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5、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能进行。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推荐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6、提交常委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应由相关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报告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定为会议正式议题。
7、常委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常委,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承办。
8、常委会讨论审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室()负责准备,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把关。
9、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和督促有关室()抓紧办理,尽快落实。
10、常委会议应设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
(二)书记办公会制度
1、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确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2、会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3、会议内容
1)酝酿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
2)对常委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予以协调;
3)讨论研究确定市纪委监委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
4、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委机关例会会议制度
1、例会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出席。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办公室应提前向委局领导及各室()征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作好会议准备,并认真做好记录。
3、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①传达上级纪委、监察局和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常委会的决定、意见和上级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②各室()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汇报下周工作计划,副书记、书记进行点评,并部署下一阶段主要工作任务;③讨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他需要研究的工作。
4、分管、主管领导及相关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例会的决定和意见,相关室要及时向分管、主管领导汇报落实的情况,对于重要情况,主管领导要向书记汇报。办公室负责对组织落实情况进行催办、检查,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包括常委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常委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党总支、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例外)。常委班子成员要执行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
2、委组织部应提前向机关党员及有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建议,并于召开前10日报请指导组派人参加;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作好会议准备,并认真做好记录。
3、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除专题民主生活会外):主要是检查常委班子和个人、支部班子及个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班子自身建设、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检查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情况;检查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情况等。
4、民主生活会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交真心、用真情,以情换心,以心促情,不得评功摆好走过场。
5、分管、主管领导及相关室(部)认真贯彻落实民主生活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迅速纠正和整改。
二、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委学风建设和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委局机关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
加强学习是提高本委全体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知识更新,培养德才兼备人才,全面提高干部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需要。
(二)学习内容
1、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理论、科学发展观等。
2、政治学习。包括上级党委、纪委重要会议精神、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指示和中央、省、市、市的方针、政策等。
3、业务学习。包括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等。
4、知识扩展学习。行政管理、财政财务、经济管理知识和文秘知识等。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分散学习、个人自学和外出学习等形式。
1、集中学习。通过召开“周一例会”,提高机关人员各项基本能力。根据学习内容分批安排机关全体人员分批发言讨论。
2、个人自学。自学由机关人员结合本职工作自行安排,也可由领导指定学习内容,同时要求每人每年必须按指定书目精读3本以上书籍,必读书目由办公室统一提供。
3、外出学习。主要包括一是参加中纪委、省纪委、宜春市纪委及本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二是参加高等院校、电大函授,自考,进修等相关的在职学历教育。
(四)学习组织实施
1、集中学习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2、个人自学由个人自行安排,自学必须有心得体会。按照每天“个不少于半小时”(即不少于半小时看电视新闻、不少于半小时学习业务、不少于半小时上网浏览国家新闻、不少于半小时总结思考)制度要求,不断拓宽机关人员的视野、思路,提高机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3、外出学习应按上级要求、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施行。
(五)学习要求
学习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1、学历学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注明学校、专业、学制、学费等内容),经由分管副书记审议,再报书记办公会研究审批(其他业务技能学习培训申报程序同此)。报考专业应与现岗位所从事的工作相符或相近,主要包括法律、财会、中文、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其他专业不予批准。
2、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习者必须持之以恒的完成学业,并最终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如无正当理由不坚持学习而中途辍学的,其所有费用自理,且以后不得再报考。
(六)学习培训的费用报销
经批准选派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属脱产进修形式,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相关费用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中纪委和省、市纪委等部门调学的学习培训,报销调学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学习培训费用(须有调学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及往返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院校、电大函授、自考、在职进修等形式的在职学习取得更高层次的(所学专业必须是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规定专业),其学费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参加学历学习者,在学习期间的学费由本人垫付,待学业结束后,持毕业证经审核后,按规定批准报销。
(七)学习考勤和奖惩
1、集中学习实行点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点到由办公室负责。
2、认真做好读书笔记,笔记科级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字,一般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7千字,并写出学习心得体会,并由委宣传部不定期出学习专栏。
三、考勤制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脱岗、不旷工。上班期间不打牌、下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网上购物、聊天等。
2、上班期间外出开会、办事或联系工作的,各室(部)人员应向本室主任报告去向和事由;室全体人员同时外出的,应向分管、主管领导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办公室;委领导应向副书记或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办公室。
3、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①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经室主任、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室主任、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室主任请假超过一天,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委领导请假经书记批准。
②因病请假,须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室主任同意后报副书记审批;病假超过5天的,需经书记审批。
③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休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等假期的,经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④请假一天以上的,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的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
⑤假期期满后,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需要延长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⑥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休假的,及假期期满后未及时上班的,视旷工处理。 
四、应邀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1、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应邀外出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讲课、讲话;担任有关活动的评委、考官等;应邀参与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各类录用考试的监督;应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2、应邀外出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对口管理,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按照职级权限,副书记应邀外出的,报书记同意;常委应邀外出的,由分管副书记提出建议,报书记同意;室主任及以下人员应邀外出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报主管副书记同意。
3、市纪委监委全体工作人员应邀外出活动代表市纪委监委形象,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恪尽职守,履职到位,简约朴实、低调出行。
、保密工作制度
(一)信访举报工作保密规定
1、收发、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实行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听举报电话,应防止他人听到举报内容。
2、受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或举报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凡举报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复印、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需转办的一般转摘抄件,若转原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身份;对实名举报件,按实名举报件规定办理。
4、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也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5、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即使是奖励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也必须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方可公开。
6、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①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③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二)计算机系统保密规定
1、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2、对涉及秘密文件、案件查处资料和使用案件管理、信访管理软件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上互联网。
3、对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涉密文件,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要进行加密归档,临时性的文件在使用完后要及时予以删除。
4、对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格借阅、外传手续,不得擅自自带外出,软盘的销毁由专人负责。
(三)办案保密规定 
1、办案人员不得将案件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非该案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不得打听案情;案件材料(包括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呈报材料)由专人管理,防止泄密、丢失。
2、初核及立案调查问题,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3、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6、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8、阅卷笔录、审理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9、案件管理软件及涉及案件内容的移动磁盘由专人专机管理,不得外借和移作他用。
、印章管理制度
1、本委的印章均由办公室统一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滥用。未经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2、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填报的报表、审批表等,须经市纪委、市监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3、以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及有关报表、审批表等,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4、使用其他印章时,由各室负责人签字并向副书记以上领导报批
5、需要用印的公文、表格等,必须注明份数,严格控制。
6、启用新印章时,旧印章应按规定收回或统一销毁。
7、凡出现私盖印章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收文制度
1、签收。凡送委机关的文件、机密刊物、信件,收发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件数、号码,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2、登记。原则上来文必须登记。
3、传阅。收文后,要将公文分成办件和阅件,认真填写收文处理单,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传阅范围,及时送呈委领导阅处,对急件要及时快传,对要件要专送到人。
4、批办。委领导阅文后要在文件上签上名字和阅文日期,对办件,分管、主管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批办意见。
5、承办。按委领导批示及时将文件送有关室承办或阅知,承办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6、催办。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了解公文处理情况,对重要的批办件和限期办理的急件,及时催办。
7、归档。办理完毕的文电以及各室落实工作中形成的重要公文、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8、保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发文制度
1、起草。起草文件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本市实际,坚持一文一事,简明扼要,突出文件主题,精简篇幅。总的原则是“谁负责的工作谁拟文”。综合类文稿由办公室起草,业务类和专项工作文稿由责任室负责起草。
2、审签。以委名义印发的公文诉审签程序:室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主管委领导审核签字→纪委书记签发。
3、编号。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文号。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权威性的文件,编印“丰纪发”或“丰监发”文号,采用红头文件发文
4、印制。办公室再次复核,方可排版、送印。
5、盖章。凭委领导的批件盖章。
6、分发。综合类公文由办公室负责分发,其他公文由拟文负责室负责分发。
、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 
1、凡是反映委机关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2、本委案件的检查卷宗由承办科室立卷,案件审理卷宗由案件审理室立卷,信访卷宗由信访室立卷,及时交档案室保管;文书档案由办公室立卷;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文书、图片及资料,自行整理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符合机关公文处理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复写纸、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书写材料。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保持完整、正确。 
3、保持归档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并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项目编号。  
4、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并市分保管期限。 
5、文件材料的归档须办理移交手续,一般归档一式两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归档可一式三份。 
(三)档案利用与保密 
1、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2、不得将案卷随意折叠或拆散,严禁随意涂改、挖补档案。 
3、外单位人员借阅本委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本委卷宗一般在本委内阅看。需复印本委出具的证明材料或需借出本委的,必须经分管、主管领导批准。 
4、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必须办理登记、清点手续,并按期归还,不得丢失、损毁。严禁擅自抄录、复制、公布档案。 
5、档案人员不得随意谈论涉及秘密档案的内容,不准将档案带至家中和公共场所; 
6、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清理移交档案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会计法》、国家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相关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一支笔”审批原则。
2、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单位资金的日常开支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签字审批。单笔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签,单笔支出在2000元-10000元以内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请示书记后审签,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报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审签。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规定,收支票据一律使用正式票据。支出票据应有经办人签名,办公室主任复核,分管、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并写明支出用途,方可报销。
4、设立罚没违纪收入专账。由委机关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账款分离,由专人记账,专人开票收款。所暂扣款(物)必须开具暂扣款收款收据。所暂扣款必须及时全额缴入罚没违纪收入专账;暂扣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带离单位,更不准私人使用。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5、外出学习、出差、办理公务等需预借公款的,须办理借款手续,3000元(含3000元)以内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3000元以上报书记办公会批准。在外出学习、出差、办理公务等事毕一个星期之内报帐归还公款。
6、报帐员于每月初汇总上月收支情况,并向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报告。
7、各类物品的采购均需向办公室申报,经分管领导、主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购买;物品使用由使用人员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未经登记不得领取,办公室对各类物品使用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接待制度
1、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制度,控制标准,注意节约,热情周到。
2、来客接待,需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或书记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超过1000元接待标准的须报经书记同意。
3、凡市级以上及外地市、市纪检监察机关来人,需向主要领导报告。
4、因工作关系,来人确需用餐的,由办公室安排接待。
5、从严控制陪客人员,原则上对口接待,由办公室通知陪餐的领导和对口工作人员。
6、未经请示擅自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日常使用,由主管副书记分工作片线统筹安排,原则上优先确保办案用车。单位因中心工作需要统一使用车辆,经与主管副书记沟通同意,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办公室应定期督促检查车辆运行情况,统筹调度好车辆使用。
2、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及保管。所有车辆的驾驶原则上必须由单位驾驶员驾驶,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单位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特别是非本单位人员,若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单位其他同志未经许可驾驶本单位车辆,若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由该同志承担全部责任。
所有车辆夜间停放位置应固定,并报办公室备案。若车辆未按规定位置停放,发生被盗等情况,由驾驶员承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驾驶员要负责做好车辆平时的维护,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作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后修复,做到一般故障不过夜,突发故障不误工,更换较大零部件或大修的,要列出修理项目及预算所需金额,报告办公室审核,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到定点修理厂修理。
3、驾驶员在出车中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强化安全意识,做到注意力集中,谨慎驾驶,保证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否则,出现事故将追究驾驶员责任。驾驶员本人用车要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否则除批评教育外,个人还要承担全额用车费用,发生事故均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4、加油管理。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设立登记本对加油金额及车辆里程数进行登记,驾驶员车辆里程数及时上报给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每月根据车辆里程数充值油卡。每月加油金额加油卡不得用于他人加油,不得用现金加油。车辆因公出外省市,无定点加油站,可按实际使用报销油票。
5、因车辆需要购买相关物品、用具和器材,应先请示,经分管、主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车辆因公在外地发生故障,修理费用由用车人证明方可报销。
6、如需向公务用车平台申请调派车辆的,严格按照申报程序,以室(部)为单位,报分管领导同意,用手机APP提交申请。并由专人负责公务用车平台相关情况的联系。
、电脑管理制度
1、所有电脑为单位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分别明确管理员负责统一管理。
2、明确各室电脑管理员及职责。管理员职责如下:
1)管理所在室电脑,保管相关光盘、U盘、资料等,严防丢失。
2)负责所在室电脑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处理问题,保证电脑正常运转,如不能处理,及时报告办公室。
3)确保计算机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注意电脑用电安全和防火、防潮,做好电脑桌的卫生清洁工作。
4)经常检查电脑上保存的文件,严防涉密文件到上网电脑上使用、保存。
5)雷雨天气及时断开电源,拔下插座,以防雷击。
3、严禁机关工作人员访问不健康的网站,上网浏览不健康的内容。工作期间禁止利用电脑玩游戏、看影碟、播放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影像、实时在线聊天等。
4、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硬盘等)不得随意连入计算机,确有必要连入的必须事先进行病毒扫描。
5、要经常清理U盘的文件资料,保存在U盘上的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删除,严防泄密。
6、严禁在上网电脑上新建、处理和保存财务报表、信访登记、初核报告、调查报告、事实材料、案审报告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严禁在上网电脑上处理、保存其它涉密文件资料。
7、严禁本单位无关人员或外单位人员操作涉密电脑。
、安全、卫生制度
1、各室(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开展安全自查,每天下班前尤其是节假日期间,要关好门窗,关闭电器电源,并作认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2、因过失发生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落实。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4、工作和值班期间要保持通讯的畅通,便于工作联系和紧急情况的联络。
5、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乱扔瓜果皮、烟头、废纸等垃圾。
6、各室要保持室内清洁整洁,办公桌上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有序,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形成纪检监察干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委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贻误工作、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全体干职工(含司机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结合;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分类与方式:
(一)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机关;
5)责令辞职、辞退;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机关直至责令辞职、辞退;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编造或抄袭已公开发表的工作信息、理论调研论文用于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公开媒体投稿且投稿被公开发表的;
(二)不按规定和要求接待上访群众、接听和记录举报电话的;
(三)不按规定收分、登记、呈阅、办理、保管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的;
(四)私自藏匿、销毁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有关材料的;
(五)向被信访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内容的;
(六)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结信访案件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或虽然办结,但因工作不负责原因造成信访人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信访调查、案件调查和相关调查取证的;
(八)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执法监察或各种专项检查的;
(九)有意隐瞒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或其它违反案件线索统一管理规定的;
(十)法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对检举控告人或证明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不依纪依法办案行为的;
(十二)有袒护和包庇被调查人、收受被调查人贿赂等有可能影响公正执纪行为的;
(十三)工作中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处理问题弄虚作假、违背事实、违反政策规定的;
(十四)利用执纪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谋取私利的;
(十五)擅自开具、更改、变更纪检监察文书的;
(十六)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使用“两规”、“两指”、扣押、收缴、冻结等措施的;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暂扣款物处置或留作已用的;
(十八)不认真落实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造成上诉、申诉案件的;或造成冤假错案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九)信访调查、案件调查、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泄露工作秘密的;
(二十)在执纪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馈赠、请吃、请钓、请玩等各种不廉洁行为的;
(二十一)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未到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备案的;
(二十二)不按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十三)有上述列举之外其他过错行为的,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二)在改正错误的同时积极努力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顶风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缺乏认识,对警诫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知错不改的;
(三)对实行责任追究制及相关制度进行阻挠或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一)各室主任,派驻纪检组长、巡查班主任,分管、主管领导发现所管理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要及时报告;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和予以纠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需追究停职、免职以上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直接责任外,还要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按比直接责任降低一个档次执行。
(二)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的,由被追究责任人的分管、主管领导(纪工委书记)提出经书记办公会同意后执行;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机关、责令辞职、辞退的追究责任由书记提出,调查核实后,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市纪委常委会议也可直接讨论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不能参加任何评先评优。科员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档次责任追究的,当年不被推荐为副科级后备干部;受到停职、免职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同时,一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务、不得提拔。
(四)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和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挂钩。
(五)因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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